发布时间:2026-04-30 02:15:58
住宅收费标准: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【2008】92号文件“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”的规定,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;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.3元/平方米交费,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。
非住宅收费标准: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【2008】92号文件“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”的规定,居民非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。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.5米的,每超高0.3以内(含0.3米),加价10%;层高超过6米的,由供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一定加价幅度。
一、居民供热价格由22元/平方米调整为28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,下同),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.3元/平方米交费,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。
幼儿园、福利院、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